茂名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1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17号)、《省第二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要点》(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166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8]282号)及《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茂府[2006]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编制了《茂名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2007年为基期,2008~201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20年。
《规划》是茂名市2008~2015年期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适用范围为茂名市所辖行政区域。
2 经济社会发展与矿产资源现状及形势
2.1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茂名市位于广东省西部,地理坐标:东经110°20′~111°40′,北纬21°25′~22°43′。全市陆地面积11425平方千米,海域面积75平方千米,人口720万人。
茂名市地处热带和北亚热带的过渡带,气候温暖,阳光充足,雨量充沛,年平均降雨量南部、北部分别为1506毫米和1794毫米。全年平均气温20℃,最低气温可降至-6℃以下。
全市地貌特征北部和东部为中低山地,中部以丘陵和台地为主,西南部为平原台地,全市最高山为信宜市大田顶(海拔1704米)。区内最大河流鉴江从北往南纵贯全区,沿海一带迂回海岸线长达220千米,海湾滩涂发育。
茂名市水陆交通十分方便,已建成河茂铁路、三茂铁路,正在建设有洛茂铁路茂名段;境内已开通沈海国家高速公路,拥有国道G207和G325线等一批普通干线公路。据统计2010年底,茂名市公路通车里程约达15609公里。茂名(水东)港是国家一类对外开放口岸,可泊万吨级货轮、油轮,是粤西第二大港。
茂名市历史悠久,南朝大同元年(即公元535年)已形成较繁荣城镇,置高州县;南汉乾亨七年(公元923年)改置茂名县;1959年设茂名市,为省辖市;1988年批准为全省十四个沿海经济发展开放区之一。
茂名市各类自然资源丰富,矿产、森林、旅游等资源在省内占有重要地位,如茂名盆地煤、油页岩、高岭土矿;信宜市银岩锡矿,信宜市东坑金矿,信宜市玉石矿;电白县海滨稀土砂矿;化州市平定钛铁矿。此外,还有阳江—信宜斑岩带,信宜段为重要的钨、锡、钼成矿区段,可望找到斑岩型锡、铜矿床;化州市中垌一带仍然有寻找铅、锌、银矿有利地段。城郊型农业已向产业化发展。工业有石油化工,是我国南方最大石油和乙稀后续产品生产基地。还有闻名全国“南海绿色长城”防护林带,被联合国定为“人与生物圈”考察点小良人工热带森林。
自改革开放以来,茂名市经济快速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全市生产总值808.23亿元,比2000年增长77.3%,年均增长12.1%,比“十五”计划10%的预期增速高出2.1个百分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3934元(约合1701美元)比2000年增长74.6%,年均递增9.8%,比“十五”计划8.7%的预期增速高出1.1个百分点。
在经济总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农业主导型经济向工业主导型经济转型加快,重化工业成为茂名市新一轮发展的主旋律,现代服务业发展迅速,“十五”时期三大产业结构由30.2:35.4:34.4调整为24.4:37.9:37.7,非农产业结构比重提高5.8个百分点,规模以上轻重工业比重由31.3:68.7调整为20.4:79.6,重工业的比重提高了10.9个百分点。
根据茂名市总体经济发展战略布局,矿产品加工产业要成为三大支柱产业之一。全市要建设三大矿业生产基地:一是茂名市涂布级高岭土生产基地,涂布级高岭土产品要达到60万吨以上;二是化州文楼碳酸钙生产基地生产轻质和重质碳酸钙、超细碳酸钙粉、活性碳酸钙等产品,生产规模80万吨/年;三是信宜大成花岗岩板材生产基地,年生产建筑饰面板材200万平方米。
2.2 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及矿产资源现状
2.2.1地质调查矿产勘查状况
茂名地区基础地质工作程度相对较高。到2007年底已完成覆盖茂名市陆地面积1 : 100万区域重力调查、1 : 20万区域地质调查、1 : 20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1 : 20万区域重力调查、1 : 20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等,年完成重要成矿区带1 : 5万区域地质调查15个图幅,面积约5301平方千米,占全市面积的46%。完成茂名市区以南至电白县沿海地区1 : 20万海岸带工程地质调查约600平方千米。至2007年底,已完成对煤炭、油页岩、地下热水、铁、钛、铜、铅、锌、钨、锡、钼、金、银、铌、铍、锆、独居石、磷钇矿、硫铁矿、滑石、石棉、云母、长石、玉石、标准石英砂、高岭土、陶瓷土、膨润土、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石料、泥炭、地下热水、天然矿泉水等主要矿种进行普查、勘探和评价大、中、小型矿床达166处,其中大、中型矿床46处。
2.2.2矿产资源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7年底,全市已发现矿产53种,查明有资源储量的矿产37种。其中能源矿产4种,金属矿产15种,非金属矿产15种,水气矿产3种。已查明有资源储量矿产地166处。
截止2007年底,油页岩保有资源储量居省内之首位,居全国第二。优质高岭土、锡矿保有资源储量位于全国前列,找矿潜力大,是茂名市优势矿产,开发利用潜力大。
(1)能源矿产:煤炭已查明6处,其中勘探4处、详查1处、普查1处,资源储量88374千吨。分布在高州市石鼓、茂名市金塘、电白县羊角。煤质以褐煤为主,煤层薄,煤质差、分散量少,目前已停采。
油页岩:是茂名市主要能源矿产,已查明油页岩4处,勘探程度均为勘探,已探明资源储量5392629千吨,仅次于吉林,居全国第二位。资源分布在电白县羊角、高州市低山和茂名市金塘。油页岩是一种高灰分可燃烧的有机岩石,油柑窝组上部矿层厚20~50米,含油率6~8%;尚村组底部矿层厚8~30米,含油率4~5%,具有良好的开发利用前景。
地下热水:是我市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目前我市找到地下热水矿产地16处,勘查程度均为普查,资源储量9223.19立方米/日。主要分布在信宜市西江,化州市那务,高州市大坡、木头塘,电白县罗坑、黄岭、观珠、马踏、麻岗、沙院、山和等地。
(2)金属矿产
铁矿:已查明铁矿床11处,均为小型。主要分布在信宜市贵子、洪冠等地,累计查明资源储量28865千吨。矿床类型主要为矽卡岩型、变质型和风化壳褐铁矿,含铁品位一般在30~40%之间,埋藏较浅,易于开发。
钛铁矿:主要分布在化州市平定,经普查获得资源储量(矿物量)3912千吨,伴生锆英石5.5万吨,钛铁矿物含量31.50千克/立方米。矿床类型为坡残积型钛铁矿,是目前省内较好的钛矿产地之一。
锰矿:锰矿资源短缺,仅发现信宜市贵子托盘垌、深垌锰矿,查明资源储量380千吨。矿床规模很小,已接近停采状态。
锡矿:是茂名市优势矿产,已查明锡矿床4处,累计查明储量154670吨,斑岩型锡矿储量占总资源储量91%,勘查程度普查1处、详查2处、勘探1处。主要分布在信宜市银岩、锡坪、大营和托盘垌一带。
铅锌矿:已查明铅锌矿床6处,铅矿资源储量64.673千吨、锌矿资源储量21.246千吨。矿床勘探程度普查—详查,规模均为小型。主要分布在化州市官桥镇丰村、高州市长坡镇和高州市顿梭镇石龙。
钼矿:已查明钼矿床3处,分布在信宜市锡坪、化州市坡仔营和信宜市银岩,累计探明资源储量112.079千吨,但矿床品位偏低,目前均未开发利用。
金矿:是茂名市优势矿产之一,已查明金矿床2处,分布在信宜市东坑和高州市石龙两地,累计资源储量7811千克。该两地金矿成矿条件较好,有一定的找矿前景。
稀土矿:已查明矿产地19处,其中达中型以上规模9处,主要分布于电白县滨海地区。矿床类型为海滨砂矿,主要为锆英石、独居石、磷钇矿共生伴生钛铁矿矿床。锆英石资源储量98.887千吨,独居石资源储量84.572千吨,磷钇矿资源储量7.613千吨。
(3)非金属矿产
高岭土矿:是茂名市的优势矿产。茂名市高岭土矿已查明10处,主要分布高州市沙田、茂名市上垌、茂名市山阁、茂名市飞鼠岭、化州市大坡、茂名市大同、茂名市金塘—茂港一带,累计资源储量419744.9千吨,居全国第一位。
玉石矿:信宜市的玉石矿是南方玉的唯一产地,玉石工艺产品加工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曾是茂名市驰名中外支柱产业之一,玉石工艺品产值达到8000万元/年。近年来广东省地质勘查局七○四地质大队在信宜市饭豆坡查明玉石矿资源储量6.84万吨,同时发现古立和陂底铺玉石矿产地。
建筑粉料用大理岩:已查明大理岩产地2处,分布在化州市文楼和电白县黄岭圩鬼打坳,累计资源储量37387.7千吨。文楼大理岩矿区经过详查,矿床规模为大型,质量较好,适合加工成超细重碳酸钙粉的矿产原料。
标准石英砂矿:已勘探矿产地1处,位于电白县爵山镇,资源储量11335.9千吨,符合水泥工业“标准砂”质量要求,是目前省内唯一经过勘探的“标准砂”矿产基地。
饰面花岗石:已有矿产地13处,主要分布信宜市大成镇石景岭、信宜市白石镇以及高州市大潮镇。
茂名市矿产资源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①矿种较齐全。已发现矿种占全省总数30%,占全国总数26%。
②资源优势明显。油页岩、玉石矿、标准石英砂(是国际上的测定水泥牌号的标准用砂)、优质高岭土资源储量位居全省前列。
③矿产分布区域性明显。茂名市北部以铁矿、锡矿、金矿、玉石矿、磷矿为主,茂名市南部以油页岩、高岭土矿、海滨砂矿为主,茂名市西部以钛铁矿和大理石矿为主。
④查明资源储量程度不高,储量结构中以资源量为主,储量、基础储量少,经济可利用性差。
2.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止2007年,全市主要矿产开发利用矿种15种,非金属矿产占比重大,按产值大小依次是砖瓦用粘土、高岭土、建筑用石料、水泥用灰岩、陶瓷土、铁矿、天然矿泉水、油页岩。2007年茂名市矿山企业367个,正在生产的矿山170个,总产值98570万元。
资源开发利用比较粗放,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仍然不够合理。目前全市有367家矿山企业,中大型矿山175个(主要砖瓦用粘土、建筑用花岗岩),占矿山总数48%,小型矿山192家,占矿山总数的52%,部分矿山采选技术和工艺落后,开发利用水平低浪费资源情况比较严重。
2.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现状
截止2007年底,全市矿山数量达367个,停采矿山197个,已完成恢复治理矿山165个,恢复治理率达到8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2.5 矿产资源供需形势的分析
2.5.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面临的形势
《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实施“工业立市”发展战略,强化工业的主导地位,矿产资源是现代工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可缺少的原材料。随着茂名市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石油、煤、铁、铜、铅锌、金、钼等能源和主要金属矿产以及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石料、饰面花岗石、高岭土等非金属矿产需求量今后一个时期将大幅度增长。预计规划期内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
2.5.2矿产资源保障程度
根据保有资源储量、开发利用程度、资源潜力等因素分析,主要矿产资源对茂名市经济发展的保障程度分为以下几类:
——具有资源优势。保障程度高的矿产:锡、金、高岭土、建筑粉料用大理岩、油页岩、标准石英砂、地下热水、天然矿泉水。
——部分满足要求的矿产:主要有铁、铜、铅锌矿产。
——资源潜力差的紧缺矿产:主要有煤、磷矿。
——具有较好找矿资源潜力的矿产:玉石矿,此类矿产加强勘查可以提高保障程度。
2.6 存在主要问题
2.6.1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由于矿产勘查程度不高和成矿地质条件限制,茂名市经济发展急需的部分矿产资源出现短缺,如煤、锌、铜、磷等。
2.6.2地质勘查工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基础地质工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矿产勘查面临着找矿难度加大,资金紧缺,后备基地严重不足的问题,影响到部分产业生存和发展,如玉石加工产业。
2.6.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效率不够合理
大、中型矿山少,多数属小型矿山,分散分布,矿山企业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落后,生产规模小,矿产资源利用率不高。
2.6.4部分矿山生态环境差,生产设备落后,技术水平低,采矿方法不合理,安全隐患多。
3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3.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矿产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以提高矿产资源对茂名建设“粤西经济强市”的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突出重点,加强优势矿产的勘查与开发,优化矿业结构,合理调控开发总量。依靠新科技,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规范管理,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促进全市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
3.2 基本原则
3.2.1坚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原则
充分利用茂名市丰富矿产资源和雄厚的现代化工业基础为依托,以产业化发展为导向,充分结合矿产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水平,按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统筹我市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区域布局,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3.2.2坚持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的原则
按照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要求,调整和优化矿业结构和矿山规模合理调控开采总量,综合勘查、综合利用,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严格执行勘查、开采准入条件,规范管理,促进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3.2.3坚持效益统筹原则
统筹矿业活动的社会经济总体利益,统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利益,统筹矿山生产用土地、河流、地下水、森林、旅游景观等资源总体利益。
3.2.4坚持科技创新促进资源勘查开发的原则
应用现代成矿理论,多元地学信息、新方法、新技术,开展成矿区内勘查活动,提高找矿效果,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选矿方法与非金属加工技术研究,通过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提高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3.2.5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配置的基础作用,通过政策导向和社会服务、矿业权设置和投放调控,开发总量调控,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布局,大力推进公益性地质工作,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切实加强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
3.3 主要目标
3.3.1规划期目标
——2015年目标
(1)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进一步加强
——基础地质调查。完成茂名市区域1 : 25万区域调查面积11425平方千米。在沿海经济带(电白沿海一带)开展农业地质、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和重要矿山(金塘油页岩矿山、银岩锡矿山和东坑金矿山)的生态环境地质调查。
矿产资源调查完成1 : 5万信宜经济区矿产地质调查评价,力求提交一批新发现矿产地和勘查基地。
——矿产资源勘查。继续完成规划期内勘查区块项目,年均新投放探矿权4个,并对“十一五”期间提交勘查基地和新发现矿产地,开展勘查。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平明显提高
——矿产资源开发总量得到有效保护。2015年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年开采总量约束性指标:锡(金属量)1200吨;其他重要矿产年开采总量预期性指标:钼(金属量)50吨,岩金(金属量)1000千克,高岭土(矿石量)1000万吨,水泥用灰岩(矿石量)700万吨。
——采矿权投放科学调控。茂名市2007年采矿权总数为367个,2015年采矿权设置总数280个。
——矿山开发利用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到2015年采矿回收率(约束性指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预期性指标)等均有所提高,其中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的采选回收率提高0.2~1.2%,综合利用率提高1~2%。
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原则,主要26个矿种年最低开采规模约束性指标达到规划要求,原则上大型矿床相应以大型或中型规模开采,在北部山区小型矿床以最低开采规模适度开发。根据矿区资源储量,回采率、生产能力和备采系数估算矿区最长服务年限,小型矿山10年,中型矿山20年,大型矿山30年。
(3)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障机制初步建立
2015年完成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矿山32个,重点治理矿山3个。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约束性指标: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率不低于41%,矿山土地复垦率达到77%。
3.3.2 2020年展望
(1)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质勘查体制与机制,形成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勘查新增与减少探矿权趋于平衡,协调发展新的局面。重要成矿区1:5万基础地质调查3个图幅(袂花圩幅、化州县幅、电白县幅)。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实现根本性好转,全面完成矿业结构,矿业布局进一步优化大中型矿山规模、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资源利用率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矿山经济有较大发展。
(3)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全面好转,矿产资源管理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4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布局
根据《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总体要求和任务,结合茂名市自然地理条件、矿产资源分布状况和现有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按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统筹茂名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布局。
4.1 茂名市北部山区
该区处于沿海经济带,大部分地区划为限制勘查区和限制开采区。
区域范围信宜市是粤西成矿带南段,矿产资源丰富,主要有铁、铜、铅、锌、钨、锡、金、银、稀土矿、建筑花岗岩、饰面花岗石,还有玉石(南方玉)等。该区矿产资源相对集中,区位优势明显,是市内铁、锡、金主要生产基地。部分区域规划重点开采分区,成矿条件较好,有很大的找矿潜力,宜加强有色金属矿产勘查、开发,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对广东玉石矿(南方玉)勘查。钨、锡、稀土矿要限制开发利用,铁、金、银、铜、铅、锌矿加大力度开采,促进山区矿业经济进一步发展。
茂名市区以北、高州市、化州市部分区域。非金属矿产稀有金属矿产资源丰富,主要矿产有金、铅、锌、高岭土矿,规划一个鼓励勘查分区,并设立重点勘查分区1个。
4.2 茂名南部沿海地区
高州市以南(20°54′)沿海一带稀有金属锆英石、独居石、磷钇矿等海滨砂矿,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划为限制勘查分区。
茂名盆地及周边油页岩、高岭土矿,产地集中度高,有利于建立高岭土、油页岩开发经济区,宜做大本地资源深加工型为主的产业集群。重点抓好优势矿种的规模开发和精深加工,激活矿产资源潜能,使之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油页岩、高岭土等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5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根据广东省地质勘查“十一五”规划,茂名市成矿地质条件、成矿规律、地质工作程度、优化布局突出重点,科学、合理、规范地质勘查工作。截止2007年茂名市主要矿产探矿权有效的有19个。
5.1 矿产资源勘查布局
根据茂名市成矿区带划分,主要勘查区域在Ⅲ级成矿区带上,重点勘查区布局在Ⅳ1级云开凸起成矿区、Ⅳ2级廉江凹陷成矿区和Ⅴ级茂名盆地成矿田范围内。
5.1.1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分区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矿产资源赋存地质条件,划分出勘查分区36个(其中禁止勘查分区27个、限制勘查分区1个、鼓励勘查分区2个、重点勘查分区6个)以及矿产资源远景评价2项、矿山生态环境地质调查2项。
(1)重点勘查分区
重点勘查分区,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好,亦具有一定勘查评价基础的地区,大、中型矿山及其外围区域划为重点勘查区,如信宜茶山—平塘勘查分区、信宜银岩—东坑勘查分区和茂名勘查分区,共6个重点勘查分区。
重点勘查区内以国家专项资金,省地质勘查基金投入为主,以铜、铅、锌、金、油页岩、优质高岭土为重点矿种,整合勘查评价一批大、中型矿产地,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新增一批资源储量为目的。
根据勘查区块合理设置探矿权,严格执行勘查资质准入条件。
(2)鼓励勘查分区
茂名市北部地区,找矿前景好、经济欠发达而矿产资源丰富、有找矿潜力的地区划为鼓励勘查分区。以Ⅳ级成矿远景区和Ⅴ级成矿田为基础,划分出2个鼓励勘查分区。开展铁、锰、铜、铅、锌、金、银、油页岩、地热、天然矿泉水矿产勘查。
鼓励利用地方资金和社会投入开展勘查,鼓励开展商业性勘查活动。
(3)限制勘查区
茂名市南部和电白县沿海地区,为防止勘查开发影响到经济发展和人员安全的区域;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具有地方特色且资源储量有限、需要储备和保护的区域;市场需求但现阶段开采技术条件尚不成熟的矿产分布区,规划为限制勘查区。在限制区内,部分区域规划农业地质、城市环境地质调查和资源条件较好、国家急需、经济价值高的矿种,如钨、锡、钼、优质高岭土矿地质勘查,严格限制电白沿海地区稀土矿资源勘查。全市共规划限制勘查区1个。
(4)禁止勘查区
将国家、省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重要饮用水源地;铁路(1000米)、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干线公路两侧300米以内范围(含地下工程,以边沟或截水沟外缘为界);重要城镇、水库、重大工程设施一定范围内;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军事设施的保护范围;重要水系鉴江、梅江、袂花江、小东江等)两岸第一重山以内;按有关规定不得勘查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规划为禁止勘查区。全市规划禁止勘查区27个。
除军事禁区外,该区其他范围内一般不得从事实施探矿工程的勘查活动,允许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和填图工作,但不得对保护对象造成损失。
5.1.2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
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布局,有效指导探矿权设置,依据地质、矿产、化探异常等综合信息,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结构要求,划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在大、中型矿产地外围一定区域作为预留区块,以利于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的探矿权设置。优选勘查规划区块39个,其中能源矿产4个,金属矿产29个,非金属矿产5个,水气矿产1个。
5.2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5.2.1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
利用中央和省专项资金、地质勘查基金,在粤西成矿带开展基础地质调查。
(1)区域地质调查:2010~2015年完成1: 25万区域地质调查面积11425平方千米。
(2)矿产资源地质调查:2010~2015年完成1 : 5万信宜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面积1585.48平方千米。
(3)农业地质生态环境调查:2009~2015年完成茂名市、电白县海岸带农业地质、生态环境地质调查(面积553.7774平方千米),2015~2020年完成化州市农业地质生态环境地质调查(面积1671.9370平方千米)。
(4)矿山生态环境地质调查:2008~2015年完成信宜市银岩锡矿东坑金矿山和茂名市金塘油页岩矿区矿山生态环境地质调查评价。
(5)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2010~2015年完成茂名鉴江流域专项水文地质、工程环境地质调查项目。
5.2.2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矿产前期勘查
(1)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在粤西成矿带上圈定Ⅳ级成矿区,优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区,以铁、铜、铅、锌、钨、锡、钼、金为重点矿种,规划出1:5万信宜经济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区(面积2037.2平方千米),2010~2015年完成。
(2)矿产勘查:在鼓励勘查分区内选择重点勘查分区开展铜、铅、锌、金、油页岩、高岭土等重点矿种,分别进行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工作。
(3)大、中型矿山接替资源勘查
根据国家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大、中型矿山危机程度,选出茂名市金塘高岭土矿区安排接替矿产资源勘查项目,2008~2011年完成。
信宜市泗流玉石矿是南方玉唯一产地,玉石工艺加工上世纪八十年代是茂名支柱产业之一,玉石工艺品产值达到8000万元/年,目前泗流玉石矿已停采,急需寻找玉石矿勘查后备基地来接替玉石资源,维持和扩大信宜市玉石加工业。规划期内,完成信宜市饭豆坡玉石(南方玉)矿、信宜市陂底铺玉石(南方玉)矿和信宜市金垌镇古立玉石(南方玉)矿共三个勘查区块的勘查工作。
在茂名市地区的主要优势矿种,如油页岩、高岭土、钛铁矿等,吸引地勘单位利用中央、省地质勘查资金投入勘查,新增一批重要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量,以增加优势矿种的资源储备。此外,在大、中型矿山外围,规划预留区块,鼓励矿山企业出资开展接替矿山资源勘查,以保证矿山持续发展。
此外,矿产勘查要发挥在矿产勘查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强化矿业权管理。实行政府宏观调控下的业主依法投资负责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布局的总体要求进行。坚持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引导和鼓励矿产勘查工作。
鼓励矿产勘查的矿种:地下热水、天然矿泉水、铁、锰、铜、铅、锌、金、银等国家重点矿种和省内经济发展急缺矿种,市场需求、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发利用对环境影响可以控制的矿种均为鼓励勘查矿种。
限制矿产勘查的矿种和区域:钨、锡、钼、锑、铌钽、离子吸附型稀土矿、高岭土、玉石矿(南方玉)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开采。
禁止矿产勘查的矿种和区域:砂金、泥炭、煤、滨海砂矿以及为维护国家资源安全,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禁止勘查的矿种。
外商投资的矿产勘查矿种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要求。
(4)矿产勘查鼓励措施:
①培养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对发现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不再设置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②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鼓励矿山企业投资开展接替资源勘查。
③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通过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推动矿产勘查投资。通过招拍挂形式出让探矿权,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
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6.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矿产资源形势及市场需求以及开发利用对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将规划开采矿产资源划分为鼓励、限制、禁止开采三类。
(1)鼓励开采:国家、省市短缺和市场需求量较大的矿产。
(2)限制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有资源优势而防止开发过热或低水平开发的矿种,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需保护限量开采的矿产。
(3)禁止开采:开发时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对农业造成严重损害,以及省政府明令禁止开采的矿种均列入禁止开采矿产。
通过开发利用总量调控,限制开采供过于求的矿产,限制开采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矿产,对优势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
6.1.1鼓励、限制和禁止开采矿种
(1)鼓励开采矿种:油页岩、铁、钛、铜、铅、锌、金(岩金)、银、天然矿泉水。
(2)限制(保护性)开采矿种: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矿种(钨、锡、锑、离子吸附型稀土)和广东省特有稀缺矿产(玉石)、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砂、高岭土、饰面花岗石。
(3)禁止开采矿种:煤炭、砂金、泥炭、海滨砂矿、砖瓦用粘土。
6.1.2开发利用总量调控指标
广东省实行开采总量调控的矿种有: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锡、锑、稀土4个矿种;省内优势矿产优质高岭土、水泥用灰岩、钼、地下热水和矿泉水等5个矿种。茂名市开发利用总量调控指标(专栏1):锡(金属量)2010年1300吨,2015年1200吨,为约束性指标;钼(矿石量)2010年24吨、2015年30吨,岩金(金属量)2010年500千克、2015年1000千克,高岭土(矿石量)2010年300万吨、2015年500万吨,水泥用灰岩(矿石量)2010年200万吨、2015年700万吨,为预期性指标。
6.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市矿产资源特征勘查程度、开发利用状况、矿山环境保护等因素,将矿产资源开发空间布局划分为重点开采分区、鼓励开采分区、限制开采分区和禁止开采分区四类。
6.2.1开发利用规划分区
(1)重点开采分区:为大中型矿产地重要矿产集中分布区、开发利用较大的区域,重要矿产及优势矿产集中分布、开发利用基础较好的区域。规划出2个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分区,一是信宜贵子—钱排,二是茂名金塘—山阁。
在重点开采分区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加强对其周边接替资源勘查投入,提高矿业持续发展能力。按照一个开采规划区对应一个开采主体的原则合理设置矿业权。对影响大矿统一开采的已设采矿权,通过整合以及停止延续采矿证等措施,进行规范和整合。对矿山环境有切实的保护措施,实行边开发边治理,提高资源节约利用和综合利用水平。
(2)鼓励开采分区:将具有较好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和开发利用基础,能有效控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易形成规模化开采,经济效益高的区域。省内急缺矿种,矿产品市场前景好,有较好的流向渠道和所依托的后续加工产业,以及鼓励开采矿种分布的区域,山区及经济发达地区且有矿产资源开发的潜力的地区等规划为鼓励开采区。全市规划鼓励开采分区2个。
鼓励开采区分布在茂名北部山区以及茂名石鼓—金塘,有矿产资源开发潜力,能有效控制生态环境的影响,有较好开采条件的区域,从事合法的符合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鼓励开采矿种主要有:铁、锰、铜、铅、锌、金(岩金)、银、油页岩等。
在鼓励开采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实行优惠和扶持政策,矿业权投放数量和时序给予优先安排。
(3)限制开采分区:经济较发达城镇,人口较密集区。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受国家产业政策调控,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矿种(钨、锡、钼、锑、稀土)分布区域、省市级生态功能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开发利用活动)等规划为限制开采区。规划出限制开采区包括茂名市南部、高州市和化州市大部分地区、茂名市区南部及电白县大部分地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矿种以及特有稀缺矿种如玉石,按照从紧从严的原则严格控制采矿权的投放和开采总量。对沿海稀土砂矿,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力度,限制新上矿山数,对信宜银岩锡矿、饭豆坡玉石矿实行限制开采,稀土实行储备限量开采。全市规划限制开采分区1个。
(4)禁止开采分区:将国家、省市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特种林区、地质遗迹、森林公园、水利工程管理范围、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1000米)、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干线公路两侧300米以内范围(含地下工程以边沟或截水沟外缘为界)。重要河流两侧第一重山以内,水库、重大工程设施的一定范围内,城(市)镇及其规划区,国家、省确定的禁止商业性勘查和禁止开采矿种的产地等,规划为禁止开采分区。规划出27处。
在禁止开采分区内,禁止一切固体矿产采矿活动。对已建矿山实行逐步退出和关闭,开采许可证到期的不再延续,未到期的限期关闭,原已发现的矿产地做好保护储存工作,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可适当开采有医疗保健价值的天然矿泉水和地下热水。
6.2.2矿业经济区
将茂名市矿产资源相对丰富、地质矿产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程度较高的具有找矿潜力,目前矿业开发基础较好、矿业经济对地方有较大贡献的地区,规划1个矿业经济区,即信宜矿业经济区。矿业经济区可按国家制定的矿业城市发展的有关要求和扶持政策,加大经济区勘查开发力度,推广先进的开采和选矿技术,打造金属矿中大型采选、矿业基地和非金属采—选—深加工基地,完善矿山环境及周边环境保障体系,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协调发展。
6.2.3矿产资源储备保护区
为保护矿产资源,对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难以利用矿种或矿山环境问题暂无法解决的大中型矿床,规划为储备保护区4个(电白博贺独居石砂矿、电白马店河独居石砂矿矿区划为矿产资源储备保护区。西水和东水列为水资源保护区)。
矿产资源储备保护区未经开发利用可行性论证,不予以开发利用和发放采矿权证,储备保护区矿产资源未经批准不得压覆。
6.2.4开采规划区划与采矿权投放
(1)开采区块
为优化矿产资源开采布局,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矿产资源储量现有勘查程度和目前矿山开采信息为基础,划分开采规划区块。茂名市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40个。在开采区划以外,对通过地质勘查形成新的矿产地,需开发利用申请办理采矿权的必须经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划论证,并纳入规划范畴后方可设置采矿权。
(2)采矿权投放总量
截止2007年茂名市矿产采矿权367个。
采矿权对鼓励开采矿种在重点开采分区和鼓励开采分区实行重点投放,对国家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省市优势矿种,通过开采总量调控、矿山开发利用控制指标等准入条件,调控采矿权投放数量。
采矿权设置原则上按照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对应一个开发利用主体,未经论证不得随意分割发放许可证。
茂名市采矿权总量控制数(专栏2 总量控制指标):2007年367个,2010年为275个,2015年为280个(高州市62个、信宜市62个、化州市57个、茂南区59个、电白县40个)。
石料矿产采矿权总量控制(专栏3 总量控制指标):2010年~2015年为110个。其中高州市30个,信宜市27个,化州市23个,茂南区4个,电白县26个。
6.2.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发展质优型、效益型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改变粗放型矿业发展模式,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发展。
(1)调整和优化矿业结构
矿山企业结构调整重点是调整矿山规模结构,充分利用当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机遇,严格限制按规定低于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资源利用率、破坏环境的矿山全部关停,彻底改变矿业开发“小、散、乱”的局面,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发。
通过整合,2007年现有矿山数367个,2010年矿山总数控制在275个左右,2015年保持280个,使矿山结构更趋合理。
大力推进矿产品结构调整,对高岭土的开发鼓励深加工,提高涂布级产品比例,充分利用高岭土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各种梯次的产品,逐步实现无尾砂开发,提高资源利用率,增加产品的科学含量和附加值,重视化工大理岩矿产开发利用。通过引进先进加工技术设备、开发高级、超细、改性等非金属原料及制品,提高产品出口创汇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除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等低值能矿产外,禁止直接出口原矿和初级产品。加强油页岩及地热能常规能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实现洁净型、环保型的能源结构。
(2)主要矿产最低开采规模与矿山最低服务年限
根据矿山开采规模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原则,确定主要26个矿产最低开采规模作为约束性指标。原则上大型矿床以大型或中型规模开采,在北部山区小型矿床以最低开采规模适度开发。
新立采矿权必须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已有采矿权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应在2010年调整达到要求,对采矿许可证期满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6.3 矿山企业准入条件
6.3.1主要开采矿种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总量调控、规模布局、矿业结构及最低开采规模等要求。
6.3.2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开采利用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水土保护治理方案。
6.3.3矿山开发设计采矿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划要求,对有价值的共、伴生矿产有综合开采利用方案和保护措施。
6.3.4具备与矿产开发相配套的人才、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资质条件。
6.3.5对有可能发生的矿山环境问题有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措施。
6.3.6依法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及用地、环保、安全、工商、税务等证明齐全。
6.3.7对不具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或造成污染的矿山,要责令限期整改,经验收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6.3.8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6.3.9凡涉及用海和海砂开采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规章办理用海手续。
6.4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6.4.1综合勘查及开发利用
金属矿床共生、伴生有益组分十分丰富,如信宜锡坪钼锡铜矿、信宜银岩锡矿等矿床,查明其共生、伴生矿产具有较大经济价值,对这类矿床实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提高利用水平,扩大资源供给能力。对含共(伴)生矿产矿床未进行综合勘查与评价的勘查报告不予以通过储量评审备案,对重要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开发利用方案不明确的矿床不予以开发利用。
6.4.2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贯彻落实国家“三率”指标,推广安全高效的采选技术,到规划期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均有所提高。其中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的采选回收率提高0.2~1.2%,其伴生矿综合利用率提高1~2%。
对矿山采矿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加强动态监管,确保综合利用水平达到规定要求,矿山闭坑时对采损消耗及资源储量进行核实统计登记。
加强铁、铜等低质量分数和难处理矿的选、冶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应用研究,加强一些重要非金属矿的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深加工产品和新材料,提高综合开发利用能力,加强研究矿山尾矿及废渣、废液、废气的综合处理及回收利用有益组分。
6.4.3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管理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8]337号)要求,全市范围领证开采的金属、非金属、砖瓦粘土、采石场,各类大、中、小型矿山,均须进行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监测。
目的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矿山生产有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等工作,负责矿山储量管理,建立矿山储量台帐,编制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
根据市内现有矿山的实际情况,中、小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允许委托有地质勘查甲级、测量乙级以上的地质队伍进行。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方法要求,按国土资源部组织制定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2008年8月)中的有关要求、规定执行。
6.4.4矿产品进出口管理
以市场为导向,实行“以贸定产、有进有出”的政策,适度增加优势矿产品出口,加强宏观调控、研究制定钛、锡、稀土、高岭土、大理岩(深加工产品)、玉石等矿产品出口总量调控指标。搞好联合和协作,建立稳定矿产品及加工生产基地,保证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有序持续发展。
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按照“开发与环境并重、环境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与协调,促进矿业开发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7.1 矿山环境地质影响、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
广东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划分为重点治理区、一般治理区。结合我市矿山环境、保护恢复治理状况,划分为矿山环境一般治理区和矿山环境重点治理区,并区分出新建、正在开采(生产)和停采(历史遗留矿山)。
一般治理区需要局部治理的矿山和其外围地区。主要因为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环境地质问题,发生过规模不大地质灾害,生态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破坏,需要恢复治理的矿山,如茂名霞洞高岭土矿、茂名山阁高岭土矿、信宜泗宜坑铁矿、托盘垌锡铁矿等29个。
重点治理区需要全部治理的矿山和其外围地区。主要因为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环境地质问题,发生过规模较大地质灾害,生态环境受到较较严重程度破坏,需要恢复治理的矿山,如银岩锡矿、东坑金矿和金塘油页岩矿山共3个。此外,新建和正在开采(生产)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
7.2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指标
据统计2008~2015年全市需进行治理及土地复垦的矿山有32个。
——2015年指标
(1)完成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32个,恢复治理率达到41%。
(2)土地复垦率77%以上,新建矿山边采、边治理、边复垦,矿山开发引起地质灾害整治率达到70%以上。
(3)主要矿山回收利用率指标:要求矿山开采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参照附表18执行。
——2020年展望
(1)完成2015年以前需要治理的矿山,新建矿山边采、边治理、边复垦。恢复治理率达70%以上,土地复垦率大于70%。
(2)矿山开发引发的地质灾害整治率大于75%以上。
(3)主要矿山回收利用率指标:要求矿山开采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参照附表18执行。
7.3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政策措施
7.3.1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与恢复治理责任机制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及各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等责任制度。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必须按要求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履行建设同污染防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要求持有县级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并一次性足额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7.3.2加强矿山开采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矿山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方针,严格落实对开发矿山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水库及养殖池塘造成水产品重金属超标,危及水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按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源开发利用区域的水土流失,将开发活动对区域环境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保持自然河道的行洪能力,防治洪水灾害。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制,采矿权人要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义务,矿山复垦绿化经国土主管部门合同环保、林业、水利、土地、规划等部门验收合格,缴纳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可以退回缴纳人。
7.3.3资源开发活动
加强开发发利用区域(特别是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重点水利工程等);加强污染控制和环保设施的建设,预防开采活动对区域生态环境破坏;加强环保意识,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7.3.4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动态监测体系
市设立地质环境监测站、县级市设置矿山环境监测网点,开展定期监测,进一步完善各县(市)区、镇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矿山地质环境信息,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重大地质环境问题。
7.3.5实行科技创新战略,提高矿山环境整治水平
推广国内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先进新技术、新方法,按照宜林、宜草、宜景等不同情况,选择治理方案,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与土地利用、防灾减灾、旅游开发相结合,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确保规划治理目标的实现。
8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8.1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是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政策性和纲领性文件,《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细则,将规划实施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将规划的主要指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严格执行。
8.2 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加强执法检查,确保规划的实施
进一步贯彻《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与此同时,要根据茂名市具体情况,制定适应本地区的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尽快补充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有关文件,使规定的实施更有保障和具有可操作性。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力度,全面推进依法办矿,严格依法治矿,进一步理顺矿产资源执法监督体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监督队伍,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制度,严厉查处矿业活动中各种违法事件。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申报制度和矿山建设审批程序,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各种违法和侵权行为要给予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8.3 建立地质勘查工作良性循环机制
按照公益性地质工作与矿产勘查分制运行,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原则,提高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的整合集成和社会服务水平,实现行业和社会共享。
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通过矿业权交易中心及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健全完善,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强矿业权监督管理,营造有利于促进矿产勘查的服务体系,推进矿产勘查工作,建立地质勘查工作良性循环机制。
8.4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矿产资源法制意识,增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增强各类矿业权人依法办矿自觉性。定期举办各种学习班,普及矿业知识,提高全民素质,形成全社会树立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方针。
8.5 加强领导,落实政策,保证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
实行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将对规划实施的好坏列入各级领导工作责任制中,对规划目标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规划实施领导和监督,加强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环境资源、旅游资源与矿业经济发展的协调,提高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落实各项矿业产业政策,加大对各种税费征收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规定和办法督促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保证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